专业文章丨销售涉境外疫区冻品行为不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
2023-03-15
近年来,在落实对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的背景下,国家层面加大了对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司法实践中随之涌现出一些新问题,笔者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一些典型问题,尤其是在控方与辩方、甚至法院与法院之间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典型问题如:针对销售涉境外疫区冻品的行为,控方认为行为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择一重罪处罚。辩方认为境外疫区冻品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不合格产品”,仅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据此,笔者拟从辩护人的角度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对销售涉境外疫区冻品行为予以定性分析。本文冻品限指未改变构成成分,经过分割、冷冻、包装的猪牛羊鸡鸭鹅等禽畜肉冻品。改变构成成分的冻品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