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这只专利侵权风口上的“风车猪”,真的会飞起来吗?
2023-05-16
被告魏某经营一家网店,该网店通过商品网络批发平台从案外人处以单价2.5元批发购入一款创意小商品,其采购订单上显示的产品名称及产品包装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汽车香薰(风车猪)”相一致,可以确认为同一产品。原告深圳某文化创意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其所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福州中院一审((2022)闽01民初23号)认为构成外观设计侵权,被告魏某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故判令魏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深圳某文化创意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魏某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二审((2022)闽民终1455号))认为构成外观设计侵权,但被告魏某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改判被告魏某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