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非诉行政执行的救济路径探究
2024-01-10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应采取必要手段,确保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最为直接的手段就是强制执行。然而,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我国实行的是“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二元模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非诉行政执行。目前,只有部分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主要集中在海关、金融、外汇、税收、审计等少数行政管理领域,大部分行政机关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设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其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诉讼又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