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背景下夫妻股权行使的利益权衡
2025-01-22
现行法规定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法定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共有制,对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需要行使权利时,能否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广义上,对股权整体或者某项权能的处分,也是权利人基于其意思表示作出的行使行为,包括转让、出质、信托、赠与等情形。将特定的股权所对应的财产及其收益识别为夫妻共有财产,区别于笼统归属为夫妻共同股权,实际上更能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
受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规范中同居共财观念的影响,现行法规定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法定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财产具有了共有或准共有的效力。既然如此,对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的行使是否需要征得配偶同意呢?《公司法》作为夫妻共同股权的特别法对此情形没有规定。能否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作为对这一问题的补充适用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势必将颠覆现行公司法所建立的秩序,诸如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等涉及股东权行使的法律制度体系必将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