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挪用公款罪中“情节严重”与“数额巨大不退还”之间的关系
2024-12-10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法定刑,分别是基本款的法定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加重款的法定刑,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法定刑,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刑法基本原理可知,加重款是在基本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升格违法性的要素,相应法定刑配置比基本款更重。但加重款与“数额巨大不退还”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笔者认为,两者之间不是简单的增加升格违法性要素因而确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两者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交叉关系。正确理解加重款与“数额巨大不退还”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利于促进司法实务中对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