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好意同乘”出意外 事故责任怎么担?
2025-02-08
2019年初夏,50多岁的江某与同事相约自驾皖南。周末一早,江某开着自己新买的越野车带着同事从南京出发,当时车上共有4人。
他们到了安徽吃过午饭休息后,下午3点多,开车去向下一个景点,此时,坐在后排位置的刘某突然建议改变行程,在大家无异议后,车辆驶上了这条临时更改的路线。行驶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翻车后坠入路边水库,驾驶员江某及刘某、另外一名同事身亡,只有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周某幸存。2020年,事故死者刘某的家人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的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共计110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江某并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这些费用保险公司都不会承担责任,江某的家人表示,愿意给付一定的补偿,但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
2021年1月4日,该案在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承办法官对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做出了释明。经过法院调解,原告同意按照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降低诉讼请求的数额,被告对原告调整后的数额,也表示认可。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案顺利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