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时 效 性:尚未施行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文 号: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6年01月26日
生效日期:2026年04月01日
内容摘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资质继续有效。其中,资质在2026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有效期延至2026年12月31日;资质在2027年1月1日及之后到期的,资质认可机关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组织对其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正副本,原有效期不变。资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