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已经成为大众出行生活的一部分。我们最近代理了一起网约车平台公司委托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过程中,我们同步梳理了网约车乘客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的权利救济路径。下面我们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核心争议以及网约车乘客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的权利救济路径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核心争议
(一)基本案情
A公司系网约车平台公司,主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业务。A公司在B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并签署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为A公司所有运营的车辆提供承运人责任险服务。
服务期间,A公司平台网约车发生的四起交通事故,A公司均已完成赔付,然而B公司迟迟不予理赔,遂发生争议。
(二)核心争议—承运人责任险赔付是否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赔付为前置条件。
四起交通事故中,其中三起事故乘客基于运输合同违约责任请求权诉请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起事故乘客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请求权诉请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针对B公司提出的承运人责任险赔付应当前置扣除交强险的主张,我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并获得法院认可:
1、承运人责任险与交强险都是强制保险,赔偿并无先后之分。
从两种保险的本质区别看,承运人责任险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承运人运输过程中旅客遭受的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强制保险。
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辆投保的强制保险,其保障范围明确排除“本车人员”,仅赔付“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因此,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严格限定为第三方,与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无直接重叠。从法律规定看,承运人责任险与交强险赔偿并无先后之分。
2、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同时拥有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请求权与运输合同违约责任请求权,当事人选择以何种权利救济系其自身权利。A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以后,现依据与B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请求B公司理赔, B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范围向A公司理赔。
3、关于事故相对方交强险未赔付的部分,B公司理赔以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其有权向承担事故责任的对方当事人或其保险公司追偿。
我们可以看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四个判例中的网约车乘客选择了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那么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路径选择会有什么不同呢?
二、网约车乘客的权利救济路径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乘客伤亡,同时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受害人依法享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网约车乘客可以依据运输合同,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由此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
承运人对乘客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未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不管是因承运人自身原因还是第三人原因(不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影响),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乘客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请求其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直接赔付?现行司法判例存在不同的情况,保险公司往往不同意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认为存在非同一且非必须合并处理的法律关系,由此法院不认可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责任以后,与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另案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司法实践中,存在网约车平台主张已经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但因乘客自身未系安全带导致损害后果和加重损害后果,请求法院减轻责任承担比例的情况。根据我们检索的案例,部分法院以此酌定乘客承担10%-30%责任。
(二)网约车乘客可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断事故责任,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谁是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要根据网约车平台运营的模式判断。
网约车业务作为一种新型业态,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司机之间通常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传统模式,平台自购车辆,招聘、管理和调配驾驶员,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或者劳务关系;第二种是双重管理模式,平台租赁其他公司的车辆,由劳务公司向平台派遣驾驶员,驾驶员主要受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与约束,平台仅为用工单位;第三种是私家车模式,平台为私家车车主提供乘客订单信息,由车主决定是否接单,若接单并完成运输任务后,平台将乘客所付费用按一定比例扣除,剩余费用支付给车主。
传统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接受劳务的一方,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公司做为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网约车系租赁取得,网约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种模式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运营行为事实上的组织者、主导者、管理者,处于运行支配地位,且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私家车车主共享运行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私家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作为网约车乘客,争议初期往往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准确判断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诉讼中把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保险公司一起作为被告起诉是一种常见的诉讼策略。
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新型业态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也随之改变。作为网约车乘客的一员,我们应当关注自身安全,注重自身权益保障。
—律师介绍—
孔静静
孔静静律师,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金融、法律复合从业背景,拥有会计、证券从业资格。执业以来,主要从事公司投融资业务专项法律服务,完成多家企业法律尽职调查,推动企业破产重整,为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成功代理数起公司相关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诉讼案件,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综合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