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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新《公司法》重点内容系列解读之股权转让风险 更新日期: 2024-12-12 浏览:0


►作者:任倩怡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已施行两月有余。与2018年经历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旧《公司法》”)相比,本次新《公司法》修改点除了关注最多的股东出资期限及董、监、高责任问题外,股权转让也是我们应该重点关注和学习的内容:一方面,股权转让在商事交易中较为常见;另一方面,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修改也颇具特色。本文拟以股权转让为出发点,以期为各位股东收购或转让股权规避风险提供路径。

一、新《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之规定

新《公司法》在取消对外转让股权过半数限制的同时,明晰了优先购买权的行权程序,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向其他股东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且明确了通知的必备要素。根据新《公司法》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在转让前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其他股东接到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风险详解

实务风险一:出资瑕疵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由于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的是认缴注册资本制度,并且可以用知识产权等虚拟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故股权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可能存在标的股权未实际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瑕疵情形。

股权受让人如没有注意出资期限届满未缴足情况,或者未核查非货币出资价值匹配情况而盲目受让股权的,将与转让人一起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实务风险二:标的股权所在公司存在或有债务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若转让人故意隐瞒公司对外债务、隐形诉讼,或者是由公司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且受让人未能查清,就会导致权利实现困难。

对于股权转让人隐瞒或遗漏或有负债的情况,陈述与保证条款可视为风险兜底条款。如果交割后发现标的公司存在交割前发生但未予披露的或有负债情况,股权转让人将构成此条款下的违约,股权受让人可以就此条款要求股权转让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实务风险三:原股东转让股权,仅对股权承担“补充性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原股东即使转让了股权,若受让股东于出资期限届满后无法完成出资义务,原股东在不存在主观过错的前提下仍需要对股权受让人未出资范围承担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宣判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及第三人两家公司和钱某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法院认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即使数次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在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诸原股东应依次就受让人未能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可以得知,为避免受让股东因有原股东担责而恶意逃避出资义务,出于保护原股东利益的角度,这种责任为有限范围内的补充责任。

从条款本身而言,对于历次转让的股东,即便法律和判例已经规定其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受让人并非名下财产不足,而是符合恶意转移财产情况的,原股东仍可能面临较大责任,故原股东仍然应该做足防范股转风险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结语

股权转让可能存在较多风险。在此律师建议受让人:1、股权受让人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之前,应当对转让人、目标公司以及受让的股权种类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要求对方出示《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2、应保存与股权出让方的沟通记录和自己的出资履约证明。3、股权受让人应该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设置完善的违约条款,包括在因被投资人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出资期限届满为足额出资导致股权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其他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股权受让人有权单方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股权出让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被投资人返还投资人届时已经支付的所有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违约金及赔偿被投资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同时,作为转让人,应该:1、尽调受让股东的财产状况,判断其履行出资的能力。2、留存受让股东财产线索的证据,如在生效判决中承担补充责任的,可在执行阶段积极提供财产线索,防止因受让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扩大自身补充责任范围。

作者简介

任倩怡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党总支部书记、执行副主任、公司金融资本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及电视台法制频道嘉宾,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丰富的司法实务能力和经验。

专业领域:

跨境投融资 财富管理与传承 婚姻家庭 娱乐法

任倩怡律师熟悉家族财富安全与传承的多种传承工具、路径及法律架构,常年为高净值人士及其家庭提供财富安全与传承的整体规划方案。同时兼具婚姻家庭治疗、亲密关系处理领域专业知识,专注于跨境婚姻关系及财产纠纷的处理。兼具心理咨询师基础,在处理婚家领域纠纷时,能够根据个案特点在深度关注当事人的隐形诉求基础上做到在实战中落地结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兼具互利性和非对抗性的多种替代性、创造性、切实可行的落地方案,真正地解决客户的烦恼。

任倩怡律师专注于公司设立、运营、治理、融资等环节法律服务,常年向企业提供专业性、商业性的法律意见。具备立足法律专业视角综合商业战略与顶层逻辑,通过多维度运用危机处理、商业谈判、策划、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为复杂的纠纷提供实用性解决方案,实现客户商业目标的能力;执业多年积累了大量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先后担任多家大型国企、政府、私企法律顾问,建立并保持着长期、友好、密切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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