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
(第十五期·2024年5月)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纪律委员会自2023年3月起收集、整理近期律师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以警示案例形式每月发布,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Y律所利益冲突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2013年10月,北京市Y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Y所”)与叶女士签订(2013)Y民字第XX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Y所指派H律师为叶女士代理律师,代理叶女士与陈先生离婚纠纷案。2014年1月,Y所与叶女士签订《解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双方解除2013年10月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Y所将8000元律师费、叶女士诉陈先生离婚纠纷一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相关案件材料退还给叶女士。2014年4月,Y所与陈先生签订(2014)Y民字第XX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Y所指派T律师为陈先生代理律师,代理陈先生与叶女士离婚纠纷案。
被投诉人辩称:一、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二、主动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积极配合被申请人与投诉人调解,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三、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再次发生;四、根据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现有的执业风险指导文件和手册等进行了重新修订;五、积极配合律师协会或律师管理部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并主动承认错误;六、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请求不予处分。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Y律所在2013年10月接受离婚案件女方当事人叶女士的委托,指派H律师为代理人,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在2014年1月Y律所与委托人叶女士解除了委托代理关系。但Y律所却在2014年3月在没有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和查询的情况下,又接受了同一离婚案件男方当事人陈先生的委托,指派T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双方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Y律所的这一行为显然已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七项及《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对Y律所予以“训诫”处分。
处理依据: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
第十二条 在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委托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的下列情形属于间接利益冲突:
(四)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六个月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业务中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案例评析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律师代理案件一定先进行利益冲突的审查,律所也应当建立利益冲突索引制度,避免因为律所律师众多、信息不公开导致律师代理案件产生利益冲突的违规行为。
L律师取消会员资格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X日,广东X律师事务所L律师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2月X日,广东省司法厅以《粤司罚决字【201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L律师吊销律师职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L律师认为:1.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申请人认为其律师执业证不应被吊销,因此其会员资格也不应被取消。2.申请人针对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的《粤司罚决字【201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L律师的会员资格取消与否应当暂缓执行。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8年5月22日,广东X律师事务所L律师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2月24日,广东省司法厅以《粤司罚决字【201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L律师吊销律师职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L律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本案中各方均予以确认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广东省司法厅基于申请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而给予吊销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完全符合《律师法》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有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等四种情形,方可以停止执行。但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显示因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导致广东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被停止执行。因此,L律师虽然提出行政复议,但并不影响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的执行,从2018年12月X日起,L律师的执业证书已经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对Y律所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对于可能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应严格禁行,不要因为一时侥幸心理不仅给自己带来有罪污点,还会导致被取消会员资格、吊销律师执业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