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文 号: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16日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16日
内容摘要: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推动省级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