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渔利性”不签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包含三个方面: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但是近年来,“碰瓷”、“渔利性”的操作时有发生,尤其在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权领域。
基本案情
蔡某于2021年10月18日进入无锡市某医疗有限公司上班,岗位为总经理助理,工作内容包括招聘、合同拟定、法律风险提示等,但公司没有其他从事人力资源的员工,双方当时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薪资为9000元。2022年8月16日蔡某离职,并于8月18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万多元等。
争议焦点: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订立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经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但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此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出任总经理助理,在微信沟通中明确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即要求申请人负责包括招聘、合同拟定、法律风险提示等在内的各项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也履行了包括人事工作在内的相关职责,但始终未向被申请人提示自身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该行为不仅属于失职,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须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将其辞退。作为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员工,负有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其不全面履行职责,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事后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来主张双倍工资,从而将“保护性规定”异化为“渔利性规定”,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文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特定的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能获得二倍工资的赔偿。具体包括合伙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力资源负责人等,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人力资源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其他的特定人员不是本文的讨论对象。
人事部门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熟悉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并承担所在单位与所聘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职责,其深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人事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恶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或是在离职以后带走单位保存的合同文本,并恶意索赔二倍工资的情况屡见不鲜,说明这类人员在订立劳动合同上有职务之便。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没有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应作为二倍工资适用的范围。但对于有证据证明该类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以支持该类人员二倍工资的请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个“特定人员”的范围不宜扩大,实务中仲裁委、法院也是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来裁判,而不是单独依据某个职位的名称。
在劳动关系中,作为员工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职,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应当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升自我管理职能,加强法律工作的提前介入,完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共同努力打造和谐稳定的良性用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确定。
2011年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明确对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有工作或管理职责的人事或相关行政人员,主张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张其任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END
文稿 | 陈 静
编辑 | 袁梦苇
审核 | 王 萱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