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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企业反向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解析 更新日期: 2023-03-17 浏览:269


作者:陈木华 郝朝信 杨俊会


企业重组可以让企业摆脱劣势、强强联合、盘活资产、加速创新,企业重组方式通常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为了鼓励企业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其中规定的企业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除了可以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或还可以享受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本文对企业反向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用于弥补亏损做如下专题解析,以期帮助大家灵活运用这个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企业合并和企业反向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反向合并属于企业合并的范畴,其应用场景主要有:亏损企业合并盈利企业、较小企业合并较大企业、子公司合并母公司等。


二、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税法规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①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 企业合并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合并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③ 企业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④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不受此比例限制);

⑤ 合并企业必须整体取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企业反向合并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企业所得税影响举例


最常见的合并方式为由盈利的A企业合并亏损的B企业,假设A企业拟合并B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上述五个条件。但是B企业作为被合并方,往往不仅是个亏损企业,而且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对较小,甚至为零或为负数。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假设B企业最近5年内累计亏损了2000万元,但是其净资产仅有1000万元,那么可以弥补的亏损限额为53.1万元(=1000万元×最长期限国债利率5.31%)。可以弥补的亏损限额占总亏损额的2.655%(=53.1万元/2000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形下,B企业的亏损很难在税前得到全额弥补,如此并购是白白浪费了B企业的累计亏损额1946.9万元(=2000万元-53.1万元)。


但是,如果我们让亏损的B企业去合并盈利的A企业,假设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那么B企业的过去最长连续5年内的累计亏损可以在合并后的经营利润中全额弥补,在特定情形下这比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可弥补限额大得多,A企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增发的股权后,只要其不卖出B企业股权,无需缴纳所得税,可见这种反向操作可以让节税效果最佳。


这种以弱并强、以小并大的反向合并方式,会不会让A企业股东丧失对A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为他人做嫁衣呢?其实只要通过合适的法律路径,完全可以规避这种风险。一方面B企业越小越弱,其需要向A企业股东增发的股权比例就越大,这样A企业股东可以在合并后控股B企业(例如90%);另一方面,可以同步约定在合并完成后,B企业原股东以约定价格退出股权(例如10%),这样A企业股东就可以成为B企业100%股东,其实质是A企业的股东收购了B企业。


当然上面这个交易流程还可以进一步优化,例如让A企业先成立一家独资子公司,然后由B企业去合并这家子公司。这样无论进行多少次合并,都不会影响A企业的股权架构的稳定性,同时A企业又直接控股了B企业。这种优化处理适合于A企业股权架构需要长期保持稳定或者不可以被合并注销的情形,例如A企业是总部控股公司、拟上市公司、集团内主要融资主体等。


四、总结


其实许多亏损严重的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并购盈利能力强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借壳上市),与上述反向合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是除上市公司外,我们很少见到以弱并强、以小并大的其他情形。通过本文分析,我们可以明白,反向合并可以得到更广泛的运用,因为它不仅可以实现正向收购股权的目标,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合法地利用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额来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发生企业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合并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我们建议在反向合并实施之前,当事各方(或通过专业机构)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以增加反向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确定性。


作者介绍

陈木华 律师

京师上海律所权益合伙人

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主任

业务领域:股权投资、股权激励、纳税合规、诉讼仲裁等

郝朝信 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博士

税务师、会计师

业务领域:涉税事务、公司法务、合同纠纷等


杨俊会 力传(上海)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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