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刘志民律师
一直以来,我国始终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1983年,在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上,环境保护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由此拉开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崭新序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法治化进程注入了强劲动力。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023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印发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新阶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相继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出系统部署,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表决通过,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开启了“法典化”时代。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多渠道、创新化的宣传模式,为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根本保障,推动我国绿色发展之路稳步向前。
一环境保护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我国《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该法第26条第1款还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主体地位,对国家权力行使的内容和方式等均有明确的指向性要求,体现了宪法对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高度关注。1
此外,2015年1月1日生效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规定明确了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这不仅是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更是体现了环境与生态对于人类生存,社会发展乃至经济进步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保护环境,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驰而不息地建设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美丽中国,应该成为常态。只有时刻保持对环境保护的警觉性,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时代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因此,笔者认为环境保护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二保护环境的多元监督机制是重要手段
自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力度呈逐年加大态势。2018年以来,全国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计60.78万件,罚没款金额总计471.21亿元,全国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77.68万件,且2019年以后连续三年案件数量均超过25万件。
专项行动方面,2020年开展“昆仑2020”专项行动,侦办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4.8万起;2021年组织“昆仑2021”专项行动,立案侦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5.4万起,同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近8.8万件;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5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还深入开展“昆仑2024”专项行动,立案侦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4.8万起。
立法与标准建设上,2022年各有关部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国家公园法等制修订,发布80项生态环境标准并加强环境基准研究。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方面,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4部司法解释,发布9批共93个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也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在会议上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等改革举措。同年有关部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批76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作为“十五五”时期主要目标之一,用专章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作出部署,强调“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同年,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持续推进“平安原野”、“昆仑”等专项行动、专项工作。2025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4.31万件,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2.9万件,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7万余件。3
上述数据充分说明,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即使在复杂的经济社会形势下,依然坚持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不放松,在法治上真正做到了对环境保护的绝对重视。同时,从我国长期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有效的监管机制是保证制度更好贯彻实施的根本保障。因此,我国针对不同主体,先后构建了行政处罚制度、检察建议监督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刑事责任追究制度等多元监督机制,形成了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第一,行政处罚制度是最常见的监督机制,更确切的表述应当为严格落实行政机关的执法权能以保证制度的实施。比如,上文中提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就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再如《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以及该法第六章的其他规定,均采用了行政处罚制度作为否定行为的追责手段。除此之外,《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章、《森林法》第八章、《草原法》第七章、《水法》第七章、《矿产资源法》第六章、《水土保持法》第六章等共同构成了覆盖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体系。2025年施行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强化了对环境监测环节的监管力度。
第二,检查建议制度是行政处罚制的保障。在涉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行政机关的原因没有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此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0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依职权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检察建议。这是在保证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职权的重要途径。
第三,公益诉讼制度是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核心制度,其独有的“法院干预型”诉讼模式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中法院的“中立者”地位。比如,《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解释》)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解释》第26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诉讼请求是当事人意志的表现,法律赋予当事人不受他人意识所影响的权利,但是在公益诉讼中,法院虽然处于消极的第三方,却可以依职权干预诉讼请求的提出、变更,甚至是撤回,这就是法院干预性诉讼模式。
再如,《解释》第13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这是在证据方面,让法院应负有绝对支持原告的义务,即除在有充足证据证明没有造成污染或破坏环境的情况下,其余情况应当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从表面上看,法院干预型诉讼模式是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但实际上是在最大限度地保证环境公共利益,同时避免公益诉讼的起诉人谋求个人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国最严苛、最谨慎的司法监督制度,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第6章第6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种罪,共涉及16个罪名,分别为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第339条规定的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以及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40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以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第343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以及破坏性采矿罪、第344条规定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及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以及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上述16个罪名是针对在不同的环境体系内,实施给环境带来巨大威胁的不同行为作出的有力打击,但在笔者看来,其中还存在不断改善与提升的空间。
第五,为配合好监督机制的落实,我国法院从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建立专门审判机构、依法公正审理案件、推进公益诉讼、深化司法改革等方面着手,构建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专门化在内的体系,切实的推动环境司法监督实施,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4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2015年、2020年发布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这不仅为中国法院、检察院在如何办理生态环境相关案件时指明了方向,还为中国在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更加增强了我国在保护环境的司法监督以及保护方面的决心与信心。
环境乃生存之本,生态乃文明之根。如何抓住生存之本,怎样咬住文明之根,是各国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擘画了宏伟蓝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强化多元监督机制,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而不懈奋斗。
注释
1.《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江必新,《人民司法》第25期,第4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3.数据来源于国务院关于202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2021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研究处理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的报告、国务院关于2019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研究处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4.《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江必新,《人民司法》第25期,第5页。
作者简介

刘志民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党委委员、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公司治理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全国律协环境、资源和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协法律顾问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国内多所知名高等院校兼职导师、授课教师、研究员,律师、仲裁员、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节目特邀评论员,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专家、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开课法律专家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央民大学法学院企业家权益保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商事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研究员。
多年致力关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对具有“刑事、民商、仲裁、行政”混合纵横法律关系的案件,具有实战经验并进行了总结探索研究,已成功代理承办了多起有影响案件,尽一切可能使案件沿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方向推进。低调务实,严谨认真,尽职尽责,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被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24年获得“北京榜样·最美义工”荣誉称号。法律著作有《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保卫资本》《说赢就赢》《说成就成》《说上就上》《说过就过》《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仲裁大咖谈商事仲裁规则适用》等二十余部。其承办的典型案例曾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