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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对外投资进入法治出海时代——《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介绍与解读 更新日期: 2026-06-02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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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心舒律师

2026年5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值得企业、律师及投资机构认真研读的法规。其意义不是简单增加一道境外投资手续,也不仅是对既有规则的整理,而是标志着中国对外投资治理逻辑的一次重要升级:从过去偏重项目审批、备案与资金出境管理,转向服务、监管、安全与保护并重的体系化治理。这标志着企业出海正步入法治化的新阶段。

一、本质逻辑

理解《规定》,不能仅停留在备案表如何填写、项目是否需核准等操作层面,而应把握其本质。对外投资的根本问题包括:境内的资本、技术、数据、人员及产业能力能否向境外配置?若能,边界在何处?国家如何在支持企业全球化的同时,防范国家安全、产业安全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这些是《规定》真正回答的问题。

过去企业谈论境外直接投资(ODI),往往聚焦于“能不能”——能否设立境外公司、能否付款、能否完成备案、能否将资金汇出。而如今在此基础上,还需回答“该不该”、“怎么做”、“有何风险”、“投资后谁负责”、“遭遇境外不公待遇时国家能否提供制度性保护”等关键问题。《规定》的核心价值正在于此,它将对外投资从一个项目手续问题,提升为了开放型经济格局下的秩序构建问题。

二、制度框架

《规定》明确指出,国家支持投资者按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这证明国家释放的并非禁止信号,而是规范信号。企业可以且应当出海,只是不应脱离规则,尤其是当企业带出去的不止资金,还包括技术、数据、品牌、供应链能力和产业组织能力时,仅凭商业判断已不足够。

因此,《规定》的意义并非限制,而是边界。有边界,企业方知何处可大胆作为;有程序,交易方具确定性;有保护,企业在境外遭遇风险时才非孤军作战。

三、具体变化

1.提升制度层级

过去,对外投资主要依赖发改、商务、外汇等部门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企业熟悉的是项目核准或备案、境外投资证书、外汇登记等流程。《规定》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出台,为对外投资管理提供了更高层级的制度依据,并非取代既有规则,而是为未来的细化制度搭建了上位法框架。

2.扩展对外投资的识别范围

《规定》不仅针对境外新设公司或收购境外股权,凡通过投入资产、权益、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都可能被纳入规制范围。这对复杂交易结构影响显著,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基金架构、并购贷款、跨境担保、境外再投资、红筹或VIE相关安排,均不能仅看表面形式,而应回归实质,即境内投资者是否通过某种路径取得了境外权益。

3.明确技术与数据合规要求

过去不少企业误以为ODI合规主要管理资金,实际上技术、数据及关键能力的跨境转移往往更为敏感。《规定》强调,对外投资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属于限制出口的,应依法取得许可。人员派遣、技术指导、境外培训、远程运维等,也可能构成实质性的技术或服务输出。因此,企业应避免将“技术支持”轻易写入合同,以免引发出口管制、数据出境、知识产权、国家安全等一系列问题。

4.确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规定》提出,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以及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需注意,不仅投资出境时需审查,退出、出售、重组、境外上市、引入外部投资人也可能触发审查。项目能否顺利交割,不仅取决于交易双方合意,还取决于监管程序是否被正确识别与合理安排。

5.完善海外利益保护机制

《规定》不仅强调监管,亦注重服务与保护。风险预警、信息服务、国际协定、投资促进、争议解决、领事保护、应对投资壁垒等内容均被纳入制度视野。中国企业在境外遇到的问题不停留在合同纠纷范畴,还可能涉及歧视性监管、政治风险、制裁、调查、征收、罢工、战争、汇兑限制等,单靠企业自身成本过高,不确定性因素较大,因此,《规定》尝试构建了更为系统的保护机制,以保护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实操要点

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变化是将ODI合规前移,而非等到付款前才咨询律师是否需要备案,或至交割前才发现技术出口许可尚未办理,更非待境外监管介入后再补做风险评估。成熟的出海项目,至少应在立项阶段完成以下七个方面的判断:

1.投资主体:是境内公司、国资主体、上市公司、基金、合伙企业还是居民个人?

2.交易结构:是新设、并购、增资、融资、担保、境外再投资,还是通过多层架构间接持有?

3.投资目的地:目的国是否存在制裁、战争、外汇管制、行业准入、税务、劳工、环保、反垄断或国家安全审查风险?

4.所属行业:是否涉及敏感行业、关键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先进制造、通信网络、人工智能、半导体、生物医药等领域?

5.跨境输出内容:仅为资金,还是包括技术、设备、图纸、软件、算法、源代码、数据、客户信息、培训服务及运维支持?

6.所需程序:发改、商务、外汇、国资、税务、反垄断、出口管制、网络安全、数据出境等程序是否已被逐一排查?

7.投后管理:境外公司是否建立合规制度、突发事件预案、信息报告、财务管控、员工保护及争议应对机制?

五、律师业务建议

从律师业务角度看,《规定》将推动对外投资法律服务的升级。过去的许多ODI服务停留在协助企业完成核准备案,而未来,律师需要深度介入交易前端,设计结构、识别监管路径、判断敏感因素、审查技术和数据流动、安排交割条件、设置退出机制,并协助企业建立境外投后合规体系。

在当前国际环境下,出海已非单纯的商业扩张,同时面临法律、政治、金融、安全、税务、数据和舆论风险。律师不能只做“手续律师”,真正的专业价值将体现在风险的前瞻性识别与防范。

结语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出台表明,中国企业出海将更加制度化、法治化、精细化。企业既需懂产业,也要懂监管;既需看市场,也要看国家安全;既敢于布局全球,更要有能力在复杂环境中长期经营。《规定》的意义,正在于让企业在更清晰的规则中走出去,在更稳固的制度中走下去。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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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心舒 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京师上海律所涉外案件专业指导委员会执行主任。魏律师具备外资所与内资所的工作经验,积累了扎实的业务功底和丰富的国际视野。魏律师专注公司与涉外金融法律事务,在跨境投融资、企业合规、股权激励及并购重组领域经验丰富,已成功协助多家企业在香港、美国等地上市,所涉产业包括物流、海外仓、跨境电商、生物医药、进出口贸易等。并为众多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及重大涉外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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