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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制度解析与实务要点 更新日期: 2026-04-28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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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作为中亚地区的关键国家,凭借其丰富的自然资源、不断改善的营商环境以及一系列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吸引了众多中国投资者的目光。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运营的核心税负,其规则直接影响投资的架构设计、现金流预测与最终收益。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全面、准确地掌握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框架、征管实践及优惠体系,是进行科学决策、有效控制税务风险、实现投资价值最大化的必要前提。

本文系统梳理乌兹别克斯坦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核心要点,为中国投资者提供清晰的法律解读与务实的合规筹划建议。

一、 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

在乌兹别克斯坦税法框架下,判定一个企业是否构成其税收居民,是确定该企业纳税义务范围(全球所得征税或仅就境内所得征税)的首要步骤。乌兹别克斯坦的居民企业认定遵循以下三重标准:

第一,法律注册地标准。凡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依法注册并成立的企业,自动被视为该国税收居民企业。这是最明确、最常见的居民身份认定方式。

第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对于未在乌兹别克斯坦注册的外国企业,若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位于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则同样可能被认定为该国税收居民。具体而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认定存在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企业的执行机构经常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与该企业有关的活动;或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对该企业实施管理。此标准旨在防范企业通过注册于低税地但将实质管理活动置于乌兹别克斯坦来进行避税。

为避免双重居民身份引发的争议,若企业同时在乌兹别克斯坦和其他国家满足上述判定标准,则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应认定乌兹别克斯坦为其唯一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开展会计核算;企业经营活动的记录保存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开展。因此,中国投资者若在乌兹别克斯坦设有实质性的管理或运营中心,需审慎评估其是否可能触发居民企业认定,从而承担全球所得的纳税义务。

第三,税收协定认定标准。根据适用中乌税收协定被认定为乌兹别克斯坦税收居民的外国企业,亦属于其居民企业。协定中的“加比规则”将用于解决双重居民身份问题。中国投资者在架构投资时,应密切关注中乌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

一个特别重要的实务要点是,“将投资基金(单位基金或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的管理公司认定为乌兹别克斯坦税收居民,不构成将该投资基金(单位基金或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认定为乌兹别克斯坦税收居民的依据。”这意味着,通过设立在乌兹别克斯坦的管理公司来管理位于境外的基金,通常不会导致该基金本身被认定为乌兹别克斯坦税收居民。这为跨境投资中的基金架构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二、 征收范围、税率与预提税安排

(一) 征收范围与计税基础

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需就其全球所得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遵循通行原则,即纳税人所有收入总额减去可扣除费用、往年亏损结转以及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收入范围广泛,明确包括资本利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受控外国企业利润等。会计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在乌设立的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乃至全球其他地区的利润,均需并入乌兹别克斯坦的税基计算纳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境内应纳税额中抵免。因此,在乌税负可以依法在中国进行税收抵免,但需注意抵免限额的计算,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

(二) 一般税率与特殊税率

自2020年1月1日起,乌兹别克斯坦的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已降至15%,这构成了大多数企业的基准税负。然而,针对特定行业,税法规定了差异化的税率:商业银行、生产聚乙烯颗粒的公司以及提供移动通信服务的公司适用20%的较高税率;而从事商品(工程、服务)电子商务的纳税人,若其电子商务收入占年收入90%以上,则可享受7.5%的低税率。此外,市场与商业综合体服务收入亦适用20%的税率。

税率制度中还包含两项基于社会政策的激励措施:其一,企业雇佣残疾人员工达到一定比例可享受税率递减优惠,残疾人员工占比每超过3%基准线1%,税率降低1%;其二,对年收入首次超过100亿苏姆的中小企业,给予当年及次年税率减半的过渡期优惠。

(三) 股息与利息的预提税处理

预提税是跨境投资中影响现金流和最终收益的关键环节,乌兹别克斯坦对此有详细规定。

1.股息:居民企业之间支付的股息,适用5%的预提所得税。收款方若能证明该股息已被扣缴预提税,则该笔股息可不再计入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这避免了经济性双重征税。对于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的情形,“不适用预提税,而是由居民企业按5%的税率单独纳税”,因此支付方居民企业负有就该笔对外支付计算并缴纳等同于预提税性质税款的义务。此外,规则中还有“股息穿透”机制,即若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来源于其已收到并完税的股息,则该部分分配可免于再次扣缴预提税,这有利于鼓励企业间再投资。

2.利息:向居民企业(特定金融机构除外)支付利息,不征收预提税,该利息收入由收款方计入应税所得,按15%的税率纳税。但向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预算机构支付存款利息时,支付方需按15%扣缴预提所得税。国债和政府债券利息则享受免税待遇。

扣缴义务人(通常为支付方)的责任重大,必须在支付股息或利息之日完成税款的缴纳,并于次月20日前提交相关税务报表。这对于在乌投资的中国企业而言,意味着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日历和扣缴流程,严格遵守申报期限,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三、 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乌兹别克斯坦为吸引投资、促进特定行业和区域发展,构建了多层次、多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一) 行业性优惠

1.油气行业:从事油气勘探的非居民企业及其承包商在勘探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降低了资源勘探的前期税务风险。

2.纺织行业:在2023年至2026年期间,对从事皮革、毛皮、羊毛加工及制品生产的纳税人给予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条件是其相关活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达到60%或80%。

3.IT行业:信息技术创新中心的居民企业在2028年1月1日前,可享受免征所有税收和强制性缴款的空前优惠,且企业地点不受特定区域限制。

4.农业与社会事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销售占比≥90%)以及从事医疗、教育、科研、体育等社会活动的纳税人(相关收入占比≥90%),适用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 区域性优惠

1.自由经济区:区内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根据投资规模分为3年、5年和10年三档。这是吸引大规模制造业投资的强力工具。

2.特殊地区:费尔干纳地区部分区域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1%;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地区企业在2028年前可享受税率减半优惠。

(三) 鼓励投资与特定主体的优惠

1.投资扣除:用于新技术设备、现代化改造及新建生产性建筑物的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10%-20%)进行税前额外扣除,直接减少当期应税所得。

2.外国投资者保护:乌兹别克斯坦《外国投资法》提供了稳定性承诺,规定企业注册后五年内,税法新增的不利条款不适用;若外资现金出资不低于500万美元,则可获得长达十年的特定税种(含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冻结”保护。

3.残疾人福利企业:由残疾人协会设立且残疾人员工比例和工资占比均达50%以上的企业,适用0%税率。

四、 对中国投资者的综合建议

对于中国投资者,在赴乌投资前后,建议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投资架构的税务优化。在项目启动前,应结合商业目标,综合评估设立子公司(居民企业)、分支机构(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或通过境外控股公司间接投资的税务影响。需审慎规划“实际管理机构”的布局,避免非意图地成为乌兹别克斯坦税收居民。同时,利用好管理公司与投资基金居民身份分离的规则,设计高效的投融资平台。

2.全面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者应仔细对照自身所属行业、计划投资区域以及业务特点,主动申请适用自由经济区、IT创新中心、行业免税等优惠政策。对于大型投资项目,应积极争取并锁定《外国投资法》提供的税收政策稳定性保障。

3.重视日常税务合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权责发生制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全球收入与可扣除费用。特别关注股息、利息等跨境支付的预提税扣缴与申报义务,确保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并完成报表报送,避免产生罚款和滞纳金。材料中关于扣缴义务人需在支付当日缴税、次月20日前报备的规定,对企业的税务内控提出了精确化要求。

4.善用国际税收协调工具。关注中乌税收协定的内容,利用其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以及相互协商程序等条款,进一步降低跨境交易的税负、解决潜在争议。同时,在中国境内,依法就已在乌缴纳的税款申请税收抵免,完善全球税务管理。

结 语

乌兹别克斯坦的税制改革与优惠政策的推出,展现了其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吸引外资的积极姿态。对中国企业而言,这既是机遇,也意味着需要应对更为专业的税务合规挑战。深入理解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规则,不仅是防范风险的盾牌,更是发现价值、提升投资回报的利器。建议中国投资者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借助专业税务顾问的力量,将乌兹别克斯坦的税收制度因素深度融入商业计划与运营方案,从而在共建“一带一路”的广阔舞台上,实现稳健、可持续的发展。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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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中伟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本市场业务内核委员会委员、三级律师(中级职称)、山东大学法律硕士;河南省数字经济产业协会副会长、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域外法律查明中心副主任、郑州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骨干人才、郑州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讲师团专家;京师律所总部中俄法商服务中心副秘书长;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具备注册会计师(CPA)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俄语专业四级。

擅长领域:专注于中亚跨境投资,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出海中亚全流程落地法律服务。

工作语言:中文、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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