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婚姻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形式登记的情况,设立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补办登记与正常登记的核心区别在于婚姻效力起算时间的不同。补办登记的婚姻效力可溯及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时,而正常登记仅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差异直接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进而对财产分配、债务承担及继承权等产生实质性影响。
法律对补办登记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当事人需履行特定声明程序,体现了程序法定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系统分析两类登记的法律效力差异,重点探讨其对财产分配的影响,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补办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与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条款为补办婚姻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补办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形式登记的男女共同生活情况而设立的特殊补救措施,其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一解释明确了补办登记的溯及力原则,即补办登记不仅确认当前的婚姻关系,而且能够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点。这种溯及力直接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子女婚生性的确定以及继承权的享有等重大法律关系。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这一规定确立了补办登记的特殊程序要求,即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补办结婚登记的明确声明,并填写专门的声明书。该程序要求是区分补办登记与正常登记的关键形式要件,也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追溯婚姻效力意思表示的直接证据。
二、根据法律规定与程序要求,可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论证
(一)“补办结婚登记”有法定形式要件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该规定清晰界定了“补办登记”的核心形式要件——需提交专门的《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这是区分“正常登记”与“补办登记”的法定标志。
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申303号
(二)司法解释对“婚姻效力追溯”的适用有严格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86-87页:“一方当事人主张其已按法律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婚姻效力应自其与另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时起算,但实际双方只是正常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效力应自结婚登记时起算。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要严格区分正常办理结婚登记和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对于主张系补办结婚登记的,应要求其提供《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双方登记前有无“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合意与行为
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申303号
三、补办登记与正常登记的差异
(一)婚姻效力起算时间的不同
补办登记与正常登记的根本区别在于婚姻效力起算时间的不同。正常婚姻登记的效力自登记之日起算,婚姻关系从登记日开始受到法律保护;而补办登记的效力则溯及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时。这种时间差异对夫妻财产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效力起算时间的不同,直接决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范围,进而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
(二)对财产分配产生实质影响
婚姻效力起算时间的不同认定对财产分配产生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在补办登记被认可的情况下,婚姻效力的溯及力意味着双方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即被视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正常登记则仅从登记之日起算,此前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四、结语
婚姻登记行为作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其程序合法性是实体合法性的重要保障。程序法定原则不仅保障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还是维护婚姻登记公信力、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重要机制。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所指出的:"与补办婚姻效力问题有关的矛盾纠纷往往发生在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遗产继承等案件中,由于涉及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当案件当事人主张其婚姻通过补办的形式而早已成立时,审判人员需要特别注意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满足实质性要件、登记手续是否导致发生效力回溯等事实进行审查。"
附: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作者简介
路正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