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笪龙秀律师
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5月20日正式施行。这部共九章78条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首部专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立法,其核心在于以法治力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平竞争、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2025年5月8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的权威解读,进一步彰显了国家推动法律落地的决心。本文旨在深度剖析《民促法》核心条款的法律内涵,并为民营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应对策略。
立法根基:背景、宗旨与核心原则的法律解析
立法背景与法治意义
● 政策法律化:回应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融资、公平待遇等方面的现实困境,将“两个毫不动摇”基本方针及“民营经济31条”等成熟政策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 稳定预期:通过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为民营经济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最坚实的法治保障,标志着从政策引导向法律治理的关键跃升。
立法宗旨
本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核心目标:优化环境、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两个健康”(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核心法律原则: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以下原则
● 党的领导原则:确保民营经济发展正确方向。
● “两个毫不动摇”法定化:首次明确写入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 法治保障原则:强调依法鼓励、支持、引导,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
● 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原则:奠
定整部法律的基石,是各项具体制度设计的灵魂。
核心条款深度解读与法律实务要点
本部分旨在对《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核心条款进行深入解读,特别是直接关系到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投融资促进、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条款。
法律地位与公平竞争环境(权利保障基石)
● 平等法律地位:第七十七条界定了“民营经济组织”的范围,即中国公民控股或实际控制的营利性组织等。第三条庄严宣告: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等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这为破除所有制歧视、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奠定了根本性的法律基础。此条款是实务中挑战所有制歧视、主张平等权利的最有力法律武器。
●“非禁即入”法定化: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这意味着“非禁即入”原则的法律化,打破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壁垒。国家发改委承诺将进一步缩减负面清单。实务中应密切关注清单动态,积极进入新开放领域。
● 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第十一条要求,“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要求“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这是防止出台歧视性政策、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关键机制。若违反此规定,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规定要求涉企政策制定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对违反者,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实务中企业可依据此条对歧视性政策提出异议或举报。
● 生产要素与公共资源平等获取:第十二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在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第七十一条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平等使用资金、技术、土地、数据等要素及公共服务;严禁在招投标、政府采购中设置限制排斥条款。故设置歧视性条件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处分)。企业在遭遇不平等对待时,可依据该规定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融资支持与科技创新(发展动能保障):融资难是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科技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
● 信贷平等与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核心条款规定,平等对待:授信、信贷管理、风控、收费等环节必须平等。禁止单方毁约: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借款约定单方增加条件、中止或提前收回贷款。法律责任:明确金融机构需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此条规定是解决“融资难、抽贷断贷”的关键武器,务必在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遇违约果断依法追责。
● 差异化支持机制:第二十条规定,对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政策,要求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对服务小微民营经济组织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政策,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 创新融资方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推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企业直接融资(股、债)。
● 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与支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民企是创新重要主体,鼓励攻克核心技术。保障平等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共享科研设施。
● 数字经济赋能:支持民企在技术研发、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中发挥关键作用。实务中民企可积极申请国家项目,布局数据合规与价值挖掘。
● 知识产权强保护: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遇侵权积极主张惩罚性赔偿。
营商环境优化与权益保障体系(经营安全网):
● 亲清政商与科学决策:第四十四条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交往中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并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和解决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诉求。第四十五条则聚焦于法规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规定制定涉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解释及重大决策时,应充分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方意见,并为政策实施预留合理的适应调整期,同时重申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特定情况除外)。要求廉洁交往、畅通沟通;涉企政策制定必须听取意见、预留适应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务中民企应积极参与政策意见征求,利用沟通机制反映诉求。
● 政务服务优化:为了降低民营企业运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本法规定了一系列优化政务服务的措施。第四十六条要求及时公开涉企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第四十七条鼓励制定支持创业的政策。第四十八条要求登记机关提供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并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便利。第四十九条则从人才保障角度出发,鼓励多方合作培养符合民营经济发展需求的人才,并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强调政策透明、登记便捷、创业支持、人才保障。民企在发展中应熟悉利用各项便利化措施,降低制度性成本。
● 规范执法与创新监管:为避免不当执法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干扰,第五十条要求行政机关执法时应避免或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五十一条确立了行政处罚的平等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并明确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第五十二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并规范了“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力求提升监管效能和公平性。第五十三条则建立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强化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纠错。简言之:执法避免干扰经营。行政处罚平等、过罚相当,明确从轻减轻免罚情形。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信用分级分类、“双随机一公开”。
● 关键救济渠道:第五十三条明确建立执法投诉举报及涉企诉求沟通机制,实务中遇不当执法,善用投诉、举报、沟通机制维权。
● 信用修复与纠纷化解:良好的信用环境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十四条要求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确保惩戒适度,并保障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及时修复信用。第五十五条强调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鼓励律师、公证、调解、仲裁等多种力量参与涉民企纠纷的化解。第五十六条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在反映诉求、提供服务、处理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障合规企业信用修复权;健全多元化解机制(调解、仲裁等);发挥商协会作用。实务中应重视信用管理,遇纠纷优先考虑高效、低成本的调解、仲裁。
●“走出去”支持:第五十七条明确国家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经营,并加强海外综合服务和利益保障,助力民营企业“走出去”。持拓展国际合作,加强海外服务和权益保障。
作者介绍
笪龙秀
京师西安律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各类合同纠纷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合规、涉外事务、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