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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浅析建设工程中的司法鉴定 更新日期: 2024-12-10 浏览: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是当前法律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类型,它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得司法鉴定在解决这类争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件是一种常见的民事争议类型,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很容易引发争议。

解决这类案件时,司法鉴定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司法鉴定可以根据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估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一、建工合同争议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申请流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在约定的工程范围、质量、工期、费用等方面存在分歧或违约行为而引发的争议。这种争议在建筑行业中屡见不鲜,对于各方的利益和工程进展都会产生重大影响。而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件中,由于建筑工程具备工期长、费用大等特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常常会对某一专门事项产生争议。

此时,根据《最高人民相关部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合同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之相关规定当相关部门认为该争议事件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或者当事人认为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提供有力证据时,可以由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口。相关部门将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和鉴定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等,并作出是否准许鉴定的决定。如果准许鉴定,当事人需要在相关部门指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并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如果协商不成,将由相关部门指定鉴定人。鉴定完成后,鉴定人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最后,相关部门将审查鉴定意见是否采信,并依法作出裁判。

二、如何确定举证当事人

在建工合同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解决案件争议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确定举证当事人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引导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首先,对于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证明合同已经签署并加盖了当事人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者证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如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款项或交付了产品等。此外,当事人还应当证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签署不涉及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等行为。

其次,对于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关系发生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证明合同已经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或者证明出现了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导致合同应当终止。此外,当事人还应当证明合同关系的变动是合法和有效的,如变更或解除合同是经过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等。

最后,在建工合同争议案件中,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其他方面的举证责任。例如,对于主张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实际工程量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应当对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针对鉴定材料的确定建议

首先,需要就建工合同争议案件中的鉴定事项进行全面收保鉴定材料。这一步骤是非常关键,因为鉴定材料是鉴定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进行检索等方式收集鉴定材料。这些措施有助于相关部门获取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以确保鉴定材料的完整性。

其次,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质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有助于确保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在质证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引导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针对鉴定材料提出问题和建议。鉴定人需要对鉴定材料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估,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最后,相关部门与鉴定单位需要加强建筑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便对司法鉴定事项和待证问题进行明确的判断。建筑工程领域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因此相关部门和鉴定单位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技能以便准确判断待证问题的性质和法律性质。这有助于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为案件的公正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区别

1、鉴定范围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鉴定人运用科学手段和专业知识,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科学测算的活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在竣工验收后,根据原建筑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照国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结合合同约定,由审价人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确定最终结算结果的活动。

2、工作内容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案件中涉及建设工程造价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活动;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由审价人或委托审价机构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结算结果的活动。

3、工作内容及成果表现形式不同: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性质不同,因此其工作内容及成果表现形式也不同。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鉴定人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对比和分析等活动后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性意见,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则是对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核和计算,其成果主要表现为对建设工程结算书、设计变更和签证、现场签证单、隐蔽验收记录等资料进行核对及审查。两者工作成果表现形式不同,但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根据以上分析,虽然二者均是对建设工程造价的鉴定,但由于二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证据效力不同、证明标准不同,导致其所产生的鉴定结论所形成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以便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所述,在处理建工合同争议案件时,司法鉴定无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着重大的影响,更是对事实进行准确判断的重要依据。

作者简介

路 正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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