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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个人债务执行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研究 更新日期: 2024-04-08 浏览:41


本文来源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作者:马彧律师、李一丁实习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执行实务中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困境

根据当前夫妻双方个人债务的司法执行情况,基于物权外观原则,当被执行人名下并没有个人财产时,执行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查询、查封、扣押和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如认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相应财产后,法院是否径行对相关财产进行执行存在不同做法。

即使根据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当前法律解读,能够推定夫妻当中的债务人应当占有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以此夫妻关系当中的个人债务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执行。然而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仍未明确的情况下,关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能够执行、如何保证执行等问题,至今仍未能得到彻底解决,依然存在执行的问题。如,部分法院要求必须先通过代位析产之诉对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再依据通过代位析产之诉确定的财产份额,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这一做法虽然保障了执行程序的正当性,但严重影响执行效率。也使得很多债务人选择将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或以夫妻名义登记,抵抗司法执行。

二、实务现状:先析产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有观点认为,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在未进行析产前,执行法院无权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即必须“先析产再执行”。该方式固然可以可以满足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为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提供依据,但该方式会导致申请执行人必须等待被执行人与配偶之间完成析产或者代位提起析产之诉完成析产后才能继续执行,这将直接导致执行周期的拉长,也会由于析产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影响执行的效果。

与该观点相对,为了执行效率与保障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有观点认为应当直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并为配偶预留一半份额。即直接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进行处置,在处置时为被执行人的配偶保留一半份额。该观点避免了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导致的执行效率降低,同时通过预留一半份额的方式保障了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利。被执行人的配偶认为相应财产份额分配有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存在其他异议的,亦可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进行救济。

三、律师观点:直接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如被执行人

配偶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予以救济。

笔者认为,执行实务中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困境源于执行过程中依据的物权权利外观原则与《民法典》明确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之间的冲突,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与细化规定前,为了平衡执行效率与被执行人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采取直接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如被执行人配偶存在异议的,通过执行异议予以救济的方式,在当前是更为可行的实务路径。

即:对于被执行人配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可以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诉讼期间中止再执行。如共有人未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未代位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执行法院有权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但应为被执行人的配偶保留一半份额。被执行人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较多的典型案例予以支撑。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

裁判要旨: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即并非必须“先析产再执行”。

案例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终1978号

裁判要旨: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即并非必须“先析产再执行”。

案例三、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执异166号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予以程序性判断并作为可供执行财产,即判断分析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在符合前提条件的情况下确认登记在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部分并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研究室在2013年《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中总结了多地执行法院实务中的通行做法,即执行依据未否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对于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以其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偿还债务,同时赋予配偶提出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因此,这种做法的前提条件是:

(一)执行依据未确定案件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且经执行程序初步审查排除债务种类明显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二)执行法院控制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符合两个前提条件的,推定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现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后以其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偿还债务;被执行人配偶提出执行异议的,依法予以审查。

作者介绍

马彧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业领域

专注于合同纠纷,擅长疑难案件的争议解决,民商事纠纷解决、金融保险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等,以积极的态度为众多企业客户解决棘手问题,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李一丁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擅长合同领域的纠纷解决,专注疑难案件的研究分析。立足当事人立场,着眼当事人诉求,力求妥善解决纷争,获得满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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