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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珠海律师成功维护新生儿合法权益并获多家权威媒体关注报道 更新日期: 2022-04-08 浏览:739


近日,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刘琛律师,公益委员会副主任孟翔宇律师成功帮助一名因医疗过失罹患重度痉挛性脑瘫的新生儿获赔25万,该案件被《南方都市报》、《今日头条》等多家媒体关注并报道。

新生儿罹患重度痉挛性脑瘫,家长一纸诉状将接生的珠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质疑后者接生过程中不规范,致婴儿重度窒息并引发脑瘫,索赔51万余元。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日前对该案一审宣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酌定承担40%的赔偿责任,需向患儿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25万余元赔偿金。

基本案情

新生儿重度窒息 罹患重度痉挛性脑瘫

2017年10月13日,骆某的儿子在珠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降生,但这个小生命的到来却充满了波折,也让骆某和妻子走上了用法律维权之路。当天凌晨1时,罗某的妻子进入该院待产,产前的急诊B超提示:宫内单活胎晚孕,头位,胎盘成熟度Ⅱ级,羊水量正常范围,胎儿脐带绕颈一周。

12时11分,医院经会阴侧切下阴道助娩一足月成熟活男婴即原告小骆骆(化名)。小骆骆经抢救后生命体征平稳,但间断出现呻吟伴口吐泡沫等情况,后经该院诊断,因考虑“新生儿重度窒息;吸入性肺炎”,于同日转往珠海市妇幼保健院进一步治疗。

患儿病情好转于2017年10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1、新生儿窒息(重度);2、新生儿肺炎;3、心肌损害;4、新生儿贫血(中度);5、低钾血症;6、低钙血症;7、双眼睑结膜炎;8、双眼视网膜出血Ⅱ;9、左眼玻璃体出血;10、产瘤。后经广东省医学会鉴定,小骆骆罹患重度痉挛性脑瘫。骆某称,为了救治儿子,其共在珠海市治疗22次,广州治疗29次。

两份鉴定结果不一 法院判医院承担4成责任

因质疑接生的医院存在过错,骆某踏上了用法律维权之路。2019年5月24日,原、被告委托珠海市医学会对原告医案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珠海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诊疗瑕疵,但诊疗瑕疵与原告的生长发育指标延迟不能确定为唯一的因果关系,故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于此次鉴定,骆某和妻子难以接受。2019年8月21日,广东省医学会受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委托,再次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小骆骆经诊断为重度痉挛性脑瘫,目前存在生长发育迟缓,四肢肌张力减低等情况。结合相关病历、检查资料综合分析认为,新生儿重度窒息与新生儿先天发育异常及产前、产时胎儿宫内缺氧相关。根据现有的鉴定材料,尚不能明确新生儿重度窒息是先天因素造成还是产前、产时宫内缺氧未及时发现造成,但新生儿窒息多为胎儿宫内窘迫的延续和发展。鉴于产妇产前出现胎儿宫内窘迫后,被告监护、发现和处理胎儿宫内窘迫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原告的病情。

鉴定书同时称,被告医院对产妇催产素使用不规范、对胎心监护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并作相应处理,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治疗时机,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原告目前的临床表现,对照《医疗事故分级的标准(试行)》,此案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小骆骆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56066.29元;但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医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依据(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 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 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 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 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 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承办律师

刘琛律师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广东省十一届律协律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广东省十届律协继续教育委员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珠海市七届律协业务培训及教育委员会主任、建工及房产委员会副主任,刑法委员会委员,珠海市六届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刑法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电视台《律师说》栏目智库团成员。

专业领域: 刑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公司法律顾问。

部分业绩: 欧爱水基(苏州)有限公司与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仲裁及诉讼系列案、曹某等诉珠海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系列案、珠海市索利来公司劳资纠纷系列案、珠海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彭某某贩卖枪支弹药罪案、郑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蓝某某非法集资案等。主要作品有《实用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汇编》等。

孟翔宇律师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益委员会副主任、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珠海市医药流通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于珠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约10年, 2017年以个人承办的案件为蓝本撰写的案例报告,荣获司法部“网上调解案例”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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