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方主任:我是公司的HR。过完年后,我公司会招收新工人。去年,我公司招人时曾遇到二名员工一起应聘,签署劳动合同时应该是互相代签的,入职后没多久他们以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为由离职了,接着就提起了劳动仲裁,而我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经鉴定不是本人所签,为此,我公司赔了这二名员工每月2倍的工资。事后,经高人指点,我们才知道他们是相互代签,“碰瓷”维权以索要2倍工资。请问我们以后怎么应对?
解答
朱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所以,建议贵司完善劳动合同签署流程,劳动合同要由专人负责与员工当面签署,杜绝让员工将劳动合同带回去签、自行签署,或者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署合同等情形。同时,也要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教育,让他们懂得诚信是立业之本,不诚信的行为迟早会给他们带来不利的后果。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文章来源:北京市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朱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