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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实务丨企业行政合规大有作为 更新日期: 2021-09-09 浏览:517


一、企业行政合规的概念

企业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符合法律规定。企业行政合规是指企业对外经营与内部管理均符合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这里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所有具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都是需要企业经营需要遵守的对象;二是行业惯例,既包括成文惯例,如各行业协会等颁布的行为准则,也包括不成文的商业习惯和伦理道德;三是公司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同样属于企业合规应当遵守的规范;四是国际组织条约,如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也设置了合规管理和制裁制度,世界银行可以通过附解除条件的制裁,为企业设置若干年考验期,要求其重建合规计划。

企业行政合规不仅要求企业外部经营行为需要遵守行政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还要求企业的内部管理行为同样需要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现代企业管理主要应当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的如下要求:第一,合法经营要求,企业违规带来的法律风险对企业来说往往打击巨大,严重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运营、存续;第二,可持续发展价值,企业应当设立长期发展的经营目标,避免竭泽而渔,所以必须建立企业行政合规制度。第三,社会责任,作为社会商业组织,企业不能至追逐利益,还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很多企业的合规部门与道德直接挂钩,如世界银行合规部门就叫做“诚信与合规部”。企业基本的社会责任包括保护员工隐私、员工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

二、企业行政和解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之一

针对企业的行政和解是近些年兴起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企业行政合规的引入,使企业行政和解既有良好的可操作性,也有极大的可行性。企业行政和解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行政执法和解、行政复议和解以及行政诉讼和解。

企业行政合规的重要价值就在于预先通过企业章程、准则等内部规范性文件约束企业外部经营与内部管理行为,同时当企业面临行政不规范甚至行政违法风险时,企业行政监管部门将企业建立合规机制作为先决条件,在行政执法中与企业订立合规和解协议并进行协议的后续审查。如2019年的新《证券法》第171条明确规定了企业整改需要作为企业行政和解的前提,条文中虽然没有明确使用“企业合规”的文字表述,但“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不良影响”正表明了企业合规作为处理企业行政违法问题的良好途径。

将企业行政合规运用到我国行政执法和解中,从法律规范体系上不存在技术阻碍。如在证券法领域,目前已经具备相对完备的证券法律规范,企业行政合规的运用使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属性建立行政合规制度来预防法律风险具有相当的可行性,并且只需要证监会制定相应的合规管理指南就可以作为企业的指南,引导企业行政合规计划的建立。从企业的内部部门设立来看,企业行政合规的运用不仅不会给企业造成更大的经营管理负担,反而促进企业优化其内部结构。

三、企业行政合规大有作为

企业行政合规的建构是一项系统工作,前期需要企业行政监管部门制定行政和解机制指南作为的企业行政合规和解的先决条件,其次需要签订企业行政和解的和解协议,之后企业行政监管部门还需要对企业行政合规改正、行政合规经营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和审查,最终对企业通过行政合规和解进行改进的综合情况进行审核。

1.企业行政合规指南

企业行政合规指南是企业行政合规和解的重要条件之一,主要是指企业用以参考建立企业行政合规计划的规范性文件。专业且实用的企业行政合规指南能够为企业内部管理提供对照表,促进企业构建自己的合规机制,有利于企业发现自身行政合规方面的问题与缺陷。

企业行政合规指南往往由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起草,并且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市场的变化定期予以更新。以证券行业为例,国家行政监管机关与企业相互合作针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合规政策的制定,是解决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合规问题的重要途径。证监会明确企业依据企业行政合规指南制定企业行政合规计划,这是企业能够在行政执法和解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先决条件,通过行政监管部门运用国家强制力推进企业行政合规指南,有利于企业普遍建设企业行政合规计划,也有利于企业行政和解机制的完善。

2.企业行政合规审查标准

有了企业行政合规指南后,还需要建立一套与之匹配的企业行政合规审查标准,才能够使企业行政合规指南行之有效,具有实践价值。如美国的《联邦量刑指南》要求企业有效合规应当符合7项标准,这7项标准具体可分为四类:主体要件、管理要件、运行要件和救济要件。主体要件要求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对于企业各机构之间的职责应当划分明确,同时设立明确的监督标准。管理要件主要是针对包括刑事法律风险在内的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运行要件与救济要件则着眼于动态监管,要求企业建立监督、申诉、处理等企业合规综合规划。

不同于美国法上的以刑法激励与刑事豁免为特色企业合规机制,我国企业合规机制更适合以企业行政合规为主导,在企业行政执法中以和解为解决途径,建立企业行政合规审查标准,促进企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3.企业行政合规审核机制

考察世界各国企业合规管理的经营,在企业行政合规和解协议达成后,通常会设立一定期限的审核期,如美国合规审核期限为三年,监督企业履行行政和解协议上载明的各项义务,尤其是企业针对协议中行政合规各项要求的完善与改进。审核方式包括派驻工作组、定期验收、企业定期汇报等方式。

在我国以企业行政合规为主导的企业合规制度中,可以设立三年或五年不等的企业行政合规审核期限,具体期限的规定应当根据企业违法行为与企业经营内容属性来建立,若企业无法完成行政和解协议达成后的合规审核,则可以继续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结语

根据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色,涉及刑法内容的企业合规制度推进需要较为审慎的态度,但企业行政合规在处理法律实践问题中具有重要作用,其可以减轻行政执法、行政审判、行政复议、行政监管的压力,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随着企业合规制度的发展与中国法治的进步,企业行政合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有作为。

律师介绍

王朝勇 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战略规划与案件指导部(战略部)主任、虚假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王朝勇,律师、仲裁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著有《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说过就过——司法考试通关大全》、《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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