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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实务丨赋予案卷以灵性,让案卷更加人性化 更新日期: 2021-08-10 浏览:1143


阅卷难,是被诟病很久的话题,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阅卷难呢?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案卷没有明确“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案卷所有权不明造成的。

案卷的保管者往往都是基于自己只是案卷的保管者,保证案卷不丢失或损毁是首要的责任,自己没有权力使用案卷,更没有权力将案卷交给其他人摘抄复制,所以当遇见有人查抄复制案卷时以不配合为正常配合为意外,因此这样形成了阅卷难的问题。正是因为自己不是案卷的所有权人,所以案卷保管者不敢轻举妄动,怕因此给自己带来诸多不便。只有具有案卷所有权的人才具有完整案卷处分权,也就是说拥有对案卷的保管、使用和借给他人摘抄复制的权力。可是非常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案卷所有权的说法,似乎案卷没有物权属性,案卷根本就不被视为“物”,因此笔者认为案卷应当具有物权的属性,案卷也应当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两大基本权益。

先来看案卷是怎么形成的。常规的案件一般都是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活动形成了侦查卷;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卷的基础上,附加上提起公诉的活动内容,形成了公诉案卷;法院在检察院公诉案卷的基础上,添加了法院审理活动资料,形成了法院的诉讼卷宗。从一般生活常识来讲,谁“造”的物谁就是造物主,同时造物主也应当尽“养育”的责任,尽看管好照顾好“物”的基本义务。

可是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来对待和处理案卷这个问题又似乎感觉哪里有些不妥,因为造物主在将“物”交付给他人后基本上就对“物”完全失去了控制,无法保证“物”不发生丢失或损毁事件,如果一旦发生了丢失或损毁事件,那么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还是让造物主来承担么?显然是谁保管谁承担,那么问题来了,既然不是我的“物”,并且看管不好,丢失损毁了还要承担责任,那还有谁愿意大包大揽管这样的闲事。可是我们又不能简单地采用物归原主的办法,将“物”使用完,再直接交给它的造物主就大功告成了。

那么案卷的所有权应当依据什么原则来划分才更加符合现实,也更有说服力呢?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参考借鉴《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以此来确定案卷的所有权更为适宜。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关于确定赔偿责任主体部分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可见如果一个刑事案件经过再审改判无罪,那么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机关可能会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或者共同组成,这是按照无罪案件存在的阶段不同而确定不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刑事案件在程序上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如果从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可能会承担责任的时间段来讲也可以简单地分为三个阶段:

1、从刑拘之日(含)开始到逮捕之日止(不含);2、逮捕之日(含)起到生效判决作出之日(不含)止;3、从生效判决作出之日起到生效判决被改判无罪之日止。另外还有两种特例:一是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有错误的拘留,则作出或决定拘留的机关也是赔偿义务机关;二是一审判决无罪的,则是作出或批准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和作出或决定拘留的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简单地说就是无罪案件作出有罪判决的法院、作出或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或法院)和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基本上就是意味着自己所承办过的案件是有错误的,那必然要去查错误形成的原因,最后也必然会落实到某个具体的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现在常说的错案追究制。

可是没有人愿意承担这个责任,那么就必然要证明自己没有错误。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错误和不被追究责任的唯一办法就是能够证明自己当初在做出拘留、逮捕、判决或裁定那一刻所依据的案卷里的证据证明等资料所能得出和作出的判断和结论是唯一的,基本上不存在其它选项的可能,只有这样才能证明自己不具有主观恶性,也才有可能不承担,或减轻或从轻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因此固化和保证当时采用的案卷资料的完整性和后期不曾被篡改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能够让个人能够自证清白,还原历史真相,还可以让自己所在的机关免受追责,所以各个机关以及每一个办案人都应当对所经手的案卷资料做好和加强存档备案的管理工作,即是为自己,也是为单位,更是为涉案当事人负责的一种执业精神和执业纪律的良好表现。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案卷会在几个机关之间有几次甚至多次的易手,并且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侦查、审查、审判等活动的进一步深入,案卷资料发生增加或减少的几率极大,同时也无形中增大了案卷资料损毁灭失的风险,所以就需要明确确定谁承担和保证案卷资料的完整性,案卷没有被篡改和不被损毁灭失的责任,确定承担这些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也就是要明确确定案卷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节点(可以参照借鉴《海商法》中风险转移节点的有关规定)。

应该确定在案卷经过接收机关签字确认的那一刻起案卷的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案卷资料发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接收人负责,即新的所有权人来承担。案卷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并不当然意味着曾经拥有案卷所有权的人未来就能排除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所以在办理案卷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前,移交人应当做好案卷资料的备份,也就是将案卷进行全面的扫描,用不宜更改的格式(如PDF格式)固化下来,连同其它不宜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做好存档备案,同时,案卷的接收人也应当要求移交人除了列明清晰明了的案卷清单,并且还应当要求移交人提交与纸质版完全相同的电子扫描件(即电子版案卷),以此来证明自己当时接收了和具体接收到了什么样子的案卷资料,避免在未来出现问题时说不清楚,相互推诿扯皮。

当前无纸化办公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了,由案卷最初的形成者承担制作电子版本案卷也是最适宜的,因为那时案卷尚未装订成册,更容易完成电子版案卷的制作工作,因此我们要建立在案卷资料移交的过程中不仅要移交纸质版的案卷,同时也要移交与纸质版完全吻合的电子版案卷制度。这样在将来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时直接拷贝电子版案卷即可,不用再来回搬运纸质版的案卷。这其实是对纸质版案卷最好的保护,基本上是可以完全避免和排除纸质版案卷资料损毁灭失的风险,这样更便于今后对案卷的使用,也降低了对案卷查阅、摘抄、复制的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获得案卷查阅、摘抄、复制的可能性,因为这项工作不再那么费时耗力,也不再那么麻烦,案卷被损害灭失的风险性没有了,所以案卷的所有权人会更加愿意配合,我相信不久的将来阅卷难的难题将不再是问题了。

可见,只要我们能够赋予案卷物权的属性,使其具有了物的灵性,再配以成套的电子版本,案卷将不再是冷冰冰没有生命堆砌在墙角或摆放在高架子上那些笨重的纸张,避免和降低了案卷被折腾的机会和次数,基本上可以杜绝案卷被损毁和灭失的可能,使得案卷能够更好地行使和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相信那时案卷一定会更加人性化,更好地为大家为社会服务。

附件:《关于诉讼案卷应当允许律师查阅法律法规依据摘录》

关于诉讼案卷应当允许律师查阅

法律法规依据摘录

1、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经批准复制的材料,由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2、《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

第八条诉讼文书正卷材料:

(1) 立案审批表 ;

(2) 起诉状、上诉状、抗诉书、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

(3) 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4) 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

(5) 答辩状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 ;

(6) 诉讼费收取手续 ;

(7) 送卷函、调卷函 ;

8) 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

(9) 调查、询问、讯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

(10)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11)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材料 ;

(12)司法鉴定材料 ;

(13)传票、提押票;

(14)开庭通知、公告、庭审笔录;

(15) 代理词、辩护词、被告人陈述词 ;

(16) 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 ;

(17) 撤诉书;

(1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 ;

(19)宣判公告、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

(20) 死刑执行命令;

(21)物证处理材料 ;

(22)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材料;

(23) 民事、行政执行材料;

(24) 案件移送函存根、退卷函、退卷函存根、上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正本;

(25) 其他诉讼文书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4、《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

一、立卷基本规范(三)刑事案卷分为诉讼卷(又称正卷)和侦查工作卷(又称副卷)两大部分。诉讼卷主要包括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组装后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供诉讼使用。侦查工作卷主要包括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案件研究记录以及有保存价值但不需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其他材料,装订后存档备查。

采取技术侦查制作的法律文书和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归入诉讼卷随案移送,必要时单独立卷,标注密级;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归入侦查工作卷,不随案移送;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九、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

律师介绍

张兴武,毕业于公安院校,拥有十余年刑侦、预审等专业工作经历,立过功受过嘉奖,擅长领域:刑事案件、公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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