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该事件几经媒体报道,错综复杂,众网友也较为关注。今天不谈事件对错,只想就姚敏索要九江房产这一问题,说一下梅兰团队自己的观点。
据媒体报道,许敏夫妇是在姚策结婚时,将房产给了姚策夫妻。此处的“给”,属于民法典第657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即,许敏夫妇将自己所有的房产,无偿地给予姚策夫妻,姚策夫妻作为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
目前许敏夫妇索要该房产的行为,是法律上的“撤销赠与”行为。于许敏夫妇而言,能否依法要求撤销赠与?依法,不动产的赠与在需要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赠与人有权利行使撤销权。于本事件而言,该九江房产很显然已经过户至姚策夫妻二人名下,这时候许敏夫妇还能否行使法定撤销权。
据民法典第663条之规定,当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种法定情形下,赠与人仍旧可以行使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但就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姚策夫妇的行为似乎不存在该情形。那么,许敏夫妇就无法据此行使法定撤销权。
于本事件中,许敏夫妇的遭遇值得同情,养了28年的孩子非但不是自己亲生,倾家荡产为这个孩子治病后也未能留住他的性命。为了能够让这个孩子生活得更好,一手操办孩子娶妻生子的事情。把自己唯一的住处无偿赠与给这孩子,也无非是寄希望于能够在自己年老的时候孩子也能够同理心地赡养自己,照顾自己,而这个孩子的不幸离世, 让许敏夫妇的这最后一道希望破灭,丧失了他们的法定赡养义务人。
就目前而言,房产属于姚策夫妇共同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许敏夫妇只能得到1/4的产权份额,而儿媳则可以得到5/8的产权份额,姚策女儿可以得到1/8的产权份额。但,儿媳并不是许敏夫妇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对许敏夫妇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其对房产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却远远高于许敏夫妇,有即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之要求。
据此,梅兰律师团队认为,许敏夫妇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撤销赠与。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此处的“公序良俗原则”并非是指民法典第143条和153条的因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而无效,而是可适用民法典第10条之规定支持徐敏夫妇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请。
至于该事件真相,姚敏夫妇一直在追问,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的最终调查结果。
李梅兰律师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法院特邀调解员,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多元调解协会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