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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浅谈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更新日期: 2025-08-27 浏览:0


离婚后抚养关系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未成年子女成长需求、父母抚养条件及社会环境的动态变化,法律允许在满足“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抚养关系。本文以《民法典》第1084条及配套司法解释为核心,结合近期办理的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从法律规定、证据规则、变更抚养权涉及的后续抚养费的增加三个维度,浅谈抚养权变更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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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的三种法定情形

1.协议变更(《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父母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变更抚养权,可经公证确认(非必经程序)。实务提示:协议中应明确抚养费、探视方式、教育医疗决策权等细节,避免“模糊条款”导致二次诉讼。

2.诉讼变更(《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6条)

原告需举证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如三级以上肢体残疾、精神类疾病需长期治疗)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需达到“持续性、严重性”标准,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子女意愿书、单独询问笔录、心理评估报告)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如直接抚养方移民导致子女教育中断、再婚家庭对子女存在歧视性对待)

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如果争取不到,是否可以争取共同抚养。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6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法院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应予支持。我们团队就在一起案件中,经过各种方案,成功达成了共同抚养的调解方案,并且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3.监护人撤销与指定(《民法典》第36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若直接抚养方存在性侵、遗弃等严重侵害行为,可提起监护人撤销之诉,同时申请指定新监护人。此类案件需同步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这类案件在现实比较少,我们也几乎没有遇到过。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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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变更抚养关系涉及的后续抚养费的增加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也就是说,在变更抚养权中是可以主张超过协议或者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后抚养关系变更诉讼的本质,是法律对“父母责任”的动态再分配。我们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赢得案件,更在于通过证据组织,将冲突对父母与子女的二次伤害降至最低。

作者介绍

赵飞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工会委员

2024年度京师全国“优秀律师”

2023年度京师全国“优秀律师”

2022年度京师全国“优秀律师”

2022年京师争锋杯全国律师辩论赛成都站“最佳辩手”

业务领域:

涉外案件、资金解冻、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辩护。

文末图2024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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