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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离婚协议约定了“净身出户”,真的有效吗? 更新日期: 2025-06-18 浏览:0



本文作者:郭星星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净身出户”条款是许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或婚前协议中常见的约定。无论是出于对婚姻忠诚的保障,还是对财产分割的预先安排,这类条款往往被寄予厚望。然而,司法实践中,关于“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认定却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忠诚协议的效力边界、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并结合最新司法判例揭示法院的裁判趋势,帮助读者理性看待“净身出户”约定的法律效果。

一、“净身出户”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效力边界

“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而是民间对离婚时一方放弃全部或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情形的俗称。在法律层面,这类约定可能涉及三种协议形式:忠诚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同类型的协议,其法律效力也存在显著差异。

1、忠诚协议中的"净身出户"条款效力有限

忠诚协议通常约定,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则需在离婚时"净身出户"或支付高额赔偿。对于此类协议的效力,司法实践存在分歧:

部分法院认可其效力:认为忠诚协议是对《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且符合第1065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只要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法,应属有效。

部分法院持否定态度: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本质属道德范畴,法律不应过度介入情感领域。如上海市高院曾明确表示,仅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表态:法律不禁止夫妻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这意味着即使协议有效,法院也可能不会直接依据协议内容裁判。

2、涉及人身权利的约定通常无效

许多“净身出户”协议中常夹杂着对人身权利的约束,如"不得提出离婚"、“放弃子女抚养权”等条款。这类约定因限制婚姻自由或违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例如,协议中约定“出轨方自动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因与《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的“最有利于子女原则”相冲突,司法实践中不予支持。

二、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

相较于忠诚协议,纯粹的财产分割约定,即离婚协议中的“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认定更为明确,但也需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获得法律认可。

1、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需满足三大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和第1065条,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自愿签订:无欺诈、胁迫等情形;

(2)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3)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2、两类特殊情形的效力认定

(1)附条件的“净身出户”条款:如“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此类条款可能因“将财产分割与道德行为挂钩”而被认定无效,尤其是在条件设置明显不公平时。

(2)恶意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实践中常见债务人通过“净身出户”式离婚转移财产。对此,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538条撤销相关条款。如上海某案例中,丈夫为逃避20万元赔偿金在离婚时将两套房归妻子所有,法院最终撤销了该财产分割约定。

三、结语

“净身出户”协议并非“一签即灵”的婚姻保险,其效力始终受限于法律规定和司法审查。当事人应理性看待此类协议的作用——它最多是婚姻破裂时的止损手段,而非维系感情的良方。忠诚协议只是婚姻关系的辅助剂,真正的忠诚源于双方的用心经营。

作者介绍

郭星星律师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党支部书记,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特约调解律师,天津市宝坻区村居法律服务顾问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沽街道法律服务顾问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公益值班律师。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与婚姻家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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