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人社部发〔2023〕19号
文件属性:通知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29日
生效日期:2023年05月01日
内容摘要: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