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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23-05-26 浏览:37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人社部发〔2023〕19号

文件属性:通知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29日

生效日期:2023年05月01日


内容摘要: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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