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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更新日期: 2024-07-24 浏览:0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号:国令第784号

文件属性:行政法规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01日

生效日期:2024年07月01日

 

内容摘要: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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