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小李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在申请安装家用充电桩时,却被物业公司告知因业主大会通过决议不同意小区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并且认为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拒绝配合安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业主大会决议,判令物业公司在自用充电桩安装申报材料上盖章。
争议焦点
01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是否有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业主大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反映了建筑区划内绝大多数业主的意志与心声。业主委员会作为自我管理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其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业委会受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发起关于小区是否同意地下车库安装私人充电桩的业主大会投票议案,最终结果超过80%的业主不同意安装家用充电桩。据此决定该小区不允许地下车库安装家用充电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业主购买新能源汽车,并要求在其租赁停车位处安装充电桩的行为,符合《民法典》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相关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 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6]161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小李拥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其有权在该车位安装充电桩,充电桩安装时的布线、走线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业主委员会不应滥用权利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阻碍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的合理使用。
关于业主大会决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小李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不属于上述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故业主大会无权作出决定。
02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吗?
小李的请求仅是安装充电桩的环节之一,小李使用的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察情况进行后续判断。小区能否在现有变压器容量和电缆负载情况下新增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最终应以电网企业的受理和勘察结果为准。因此,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于合理需求,小李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安装家用充电桩。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物业公司配合小李在自用充电桩安装申报材料上盖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结语
现实中,有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能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某些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形,为了切实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考虑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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