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本人代理辩护了两起涉毒品案件,一起是走私毒品案,从美国到青岛走私的大麻植物;一起是从张家口到北京的贩卖冰毒案。走私案一审缓刑,贩毒案一审判15年,两案的被告均没有上诉,基本接受了判罚的结果。
涉毒案件当事人的“圈子”
走私大麻案的当事人是在澳大利亚游学期间沾染的大麻,在见他时,他告诉我吸食大麻可以让他缓解情绪,容易入睡。从澳大利亚回国入境北京的时候,其曾被尿检出大麻阳性,因此被北京警方处以行政拘留。
回到青岛后,他通过海外网络联系到美国的大麻供应商(疑似是台湾人),通过比特币的交易形式从美国进货空运到天津,毒品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部门截获,警方也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将其抓捕归案,并从其住处另外起获一些大麻种子(以下简称“大麻案”)。
贩卖运输毒品的当事人是北京人,有很多案底,类似人们口中的“老炮”。其通过以前的“毒友”从张家口买进了一些冰毒,在接触下家的过程中,不慎与缉毒人员安插的线人“搭上线”,冰毒在凌晨1点到其本人手中,早晨7点左右就被缉毒人员盯上,当天即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起获了冰毒(以下简称“冰毒案”)。
大麻案中,当事人和海外留学生的毒圈、青岛本地的毒圈都有一定的交流,当事人在购买毒品过程中使用的电话、地址、比特币账户都不是本人,而是另一个涉及贩卖大麻的朋友所提供的(已在杭州被捕)。同该当事人一同被捕的还有一个黑人留学生,该黑人留学生也是青岛大麻的重要来源之一。
冰毒案中,当事人有十余年的吸毒史,且有毒品犯罪的前科,有强制戒毒的经历,其妻子也有因吸毒被处于行政拘留的经历,在本案中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可以这么说,该当事人就是“资深圈里人”。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除了专业知识外,也要能够和嫌疑人坦诚地“交心”,这种“交心”自然也要包括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圈子、语言和生活习惯的了解。涉毒犯罪的当事人大多有很强的戒备心理,不是圈子里的人,往往很难取得他们的信任。冰毒案中,当事人前科复杂,反侦察意识特别强,我们花了很长时间才能与其进行初步的正常沟通,律师甚至要用一些圈子内的说法才能取得其认可,比如“溜冰”,比如“拿酒”在冰毒圈子中是有特指的意思,在与嫌疑人沟通时,使用这些行话可以降低当事人的戒备心。在双方能够正常交流的情况下,后续的辩护工作就会相对顺畅。
控制下交付和特情线索
缉毒人员在办理毒品案件中依赖很多特殊的侦查手段。大麻案中,缉毒人员采取了控制下交付;冰毒案中则采用了特情线索。
大麻案中,当事人使用了朋友的手机号、地址收取从美国走私到天津的大麻,在机场过关时,这批大麻即被截获。缉私人员为了抓获当事人,安排快递工作人员和收货地的工作人员联系当事人去取件,但当事人已经得到风声,没有取货。侦查人员随即调转侦查方向,从收货手机的通话记录入手,找到了另一名在杭州被羁押的涉大麻犯罪人员,通过该人员的供述找到了本案的当事人,并在其家中将其抓获。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控制下交付”定义为“即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本公约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按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的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本案中,海关缉私人员在已经查获当事人走私进口的毒品后,又通过快递员和收货地的工作人员联系当事人取货并实施抓捕的手段,即被检方和法院视为“控制下交付”(辩护人并不认同,此处不做展开)。
冰毒案中,当事人在从张家口的卖家手中取得冰毒后,当晚即联系了几名买家,根据案卷内容、当事人供述以及法官开庭时告知的情况,当事人联系的几名买家中,有缉毒人员提前安插布控的线人。当事人取得冰毒数小时后即被抓获。之后,缉毒人员利用当事人的手机假扮当事人,联系了当事人之前联系过的买家,并在当事人家附近的停车场将该名买家抓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这里“隐匿身份的有关人员”即是指特情线索人员,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卧底,具体在冰毒案中,就是“与当事人联系过的买家”。
律师在办理涉及毒品案件时,应该着重审查缉毒人员采用的特殊侦查手段是否存在不当,相关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冰毒案庭审的焦点之一,即本案是否存在犯意引诱:缉毒人员利用当事人手机诱捕当事人联系过的买家的行为是否合法,该买家的陈述和赴约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当事人存在贩卖毒品故意的证据。
此外,由于特情线索的特殊性,线人的身份信息一般不会出现在案卷。冰毒案中,当事人坚称被诱捕到的买家即是缉毒人员安插的线人。我们对此非常重视,也向检方和法院多次要求核实被诱捕的买家是否为线人,但遗憾地是,检方和法院对我们提出的调查核实请求并没有给予回应。
由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本文不再做过多展开,办理毒品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律师在接受毒品案件委托代理时务必要慎重小心。最后,提醒大家,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周京立律师
武汉大学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京师律所刑委会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
刑事领域: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经济犯罪、技术犯罪、毒品犯罪、证券类犯罪
民商事领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复杂民事纠纷、商事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