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王培彦律师
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可能性和原因,很多父母会为子女买房而出资,然而一旦双方关系发生变化、子女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子女突然身故等等,此时就可能发生纠纷,当初的父母出资买房究竟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还是借贷?
本文通过京师律师王培彦办理的一则案例来阐明其中之一即借名买房成立的可能性。
案情简介
200X年,父母为儿子买房出资首付款,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贷款在儿子名下,200X年,贷款全部还清。
2011年,北京实行限购政策。
201X年,儿子结婚,后儿子去世。
父母和儿媳妇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就该房屋发生纠纷,父母主张该房屋是借名买房,主张儿子是名义所有权人,自己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儿媳妇对此不认可。
各方观点
父母提出的主要理由是:
出资方面:首付款主要是父母支付,因为当时儿子打工、没有什么积蓄。
居住方面:购房以后,父母和儿子同住,而且是父母住在主卧。
房产证方面:房产证在父母手里。
其他事务处理方面:父母负责装修事宜;父母负责缴纳物业费;全家后来搬到拆迁安置房居住,该房屋的出租事宜也是父母负责。
儿媳妇的主要理由是:
出资方面:首付款出资没有证据,即便是父母出资,基于中国国情,也是父母赠与给子女,单纯出资不等同于借名买房。
居住方面:父母居住主卧,是伦理纲常,不能单纯推论出主卧等于借名买房。
房产证方面:父母手持房产证是传统观念问题,而且父母也持有女儿的房产证和全家拆迁安置房的全部产权证。
其他事务处理方面:房屋租金都是父母收了然后给儿子,充分说明父母只是帮忙打理房子、根本不是借名买房,而且房子之所以交给父母打理,是因为当时儿子得了大病,无法亲自处理。
基本常识和逻辑方面:儿子儿媳妇结婚多年,从未有任何人提出,但是儿子一去世,父母立即提出这一主张,不符合基本常识,借名买房很明显只是父母找的借口、只是因为父母不愿意让儿媳妇继承分割该遗产。不仅如此,如果当初父母真的是因为自己无法贷款而用儿子的名义借名买房,那么贷款还清时,父母完全可以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一直没有过户,不符合逻辑,能有借名买房的超前意识,就不可能不知道尽快过户到自己名下。
核心:儿子和父母根本没有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父母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录音或者书面协议等等。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均认定不成立借名买房。
律师点评
1.借名买房的核心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即便在出资、居住、房产证保管方面等具有借名买房的一系列表面特征,如果缺乏核心要素,依然不足以成立借名买房。
2.之所以本案法院如此认定,根本原因在于,基于中国的国情,很多父母会自愿为子女购房,很多情况下都属于赠与,这种情况和借名买房的表面特征很近似,所以区分二者的根本关键依然是双方的意思表示。
3.近年来,因为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鉴于房产的较大价值,建议父母与子女之间就此出资在出资当时即签署协议,避免后续系列连环纠纷。
律师简介

王培彦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国家公派留学生、国内外知名大学双法学硕士,曾就职于知名电商平台,兼有律所和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王培彦律师执业十余年,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处理民商事法律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为众多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深得客户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