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药品管理法》相关法规研讨会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朝林大厦召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长窦桂芹、副局长陈捷、执法三队队长闫大伟、六级主办李颖、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三级调研员罗培林、经开区医学会秘书长白玫、同仁医院药学部主任张弨,北京市律协医药委副主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白飞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刘志民等人受邀参加本次研讨,综合执法局局长窦桂芹主持会议。
▲研讨会现场照片
北京市律协医药委副主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白飞云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合规法律部主任刘志民
本次会议主要围绕《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二条中关于给予特定主体财物或者“不正当利益”的理解和适用范围等问题展开研讨。研讨过程中,专家们各抒己见,从各个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理解与看法,对于研讨内容基本达成共识,即:相关条款中的财物与利益都应当限制在“不正当”的范畴之内,正当的财物应当是被允许的,不在禁止的范围之内。窦桂芹局长表示,此次研讨会将对综合执法局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今后,京师律所将继续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努力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