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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实务 | 涉港婚姻的那些事儿——离婚的管辖 更新日期: 2022-03-08 浏览:562


涉港婚姻中,结婚很容易,离婚很不易。这个不易是因为当事人要面临不仅仅包含国内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离婚方式、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争议等这些“战术”上的问题,更复杂的是解决在内地还是香港诉讼、利用内地的法律还是香港的法律解决问题、聘请内地还是香港的律师等等这些“战略”上的问题。代理这类案件的律师只有利用好了每个环节中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点,或者帮助当事人分析平衡取舍后才能撬动整个“不易”的过程,让当事人有机会在这个“不易”的过程中得以慰藉。

所以我们继之前的“涉港继承的那些事儿”之后再开设“涉港婚姻的那些事儿”的系列文章,分享我们在处理涉港类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协助当事人、同行小伙伴少走弯路,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今天我们就从案件的第一步“管辖权”开始聊起。

以下就是我们统计当事人最多问的一些关于管辖方面的问题:

Question 01

我们在香港地区登记结婚,能在内地办理离婚吗?

Answer01

可以在内地离婚,但是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不能通过协议离婚。

Question 02

我们一方是香港居民,一方是内地居民诉讼离婚,内地法院可以受理吗?

Answer02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后,无论双方婚姻缔结地在香港抑或是内地,任一方希望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均可向内地居民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Question 03

我们夫妻二人都是香港居民的诉讼离婚,内地法院受理吗?

Answer03

香港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其后任一方在内地生活超过一年以上,有经常居住地,双方均可向该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Question 04

我们原在内地结婚,后来移民香港居民,现在都持有香港永居身份,内地法院还受理我们诉讼离婚吗?

Answer04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争议比较大,依据深圳市中院2014年修订的《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将港澳法院不予受理作为内地法院管辖的前置条件,通俗说就是:没人肯管了我才管。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第二次修订)第6条,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居住在港澳地区,如香港、澳门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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